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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知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的通知


添加时间:2009-6-17 点击率:


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的通知

浙教办学〔200980

各高等学校,各市、义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:
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93号)和教育部、省委、省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,经研究,决定对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进行自主创业认定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
一、认定对象
   
我省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、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全日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(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)。
   
二、认定程序
    1
.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,填写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;
    2
.学院(分院)、系、部等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;
    3
.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复核;
    4
.经校内公示无异议,上报省教育厅,列入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。
   
三、认定标准
   
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,可以认定为自主创业:
    1.
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运行过程中,信用积分达到1000分,好评率(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)在98%以上;
    2.
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;
    3.
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;
    4.
必须是高校毕业生本人注册。
   
四、相关待遇
   
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的高校毕业生,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,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同等待遇,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办法办理就业报到相关手续。

 

附件: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认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(网店)认定申请表

 

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
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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